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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刚与王玉珍、翟秋雨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50号 申请执行人:罗刚,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中路铁苑小区。 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50号

申请执行人:罗刚,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弋江中路铁苑小区。

执行人:王玉珍,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北路金城商住楼。

被执行人:翟秋雨,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香河村迎官渡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玉珍、翟秋雨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