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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奎、鞠振文与刘才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马德奎,居民。 原告鞠振文,居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才斗,居民。 原告马德奎、鞠振文与被告刘才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马德奎,居民。

原告鞠振文,居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才斗,居民。

原告马德奎、鞠振文与被告刘才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马德奎、鞠振文的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才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德奎、鞠振文诉称,2010年10月份,被告刘才斗因其儿子结婚,在原告马德奎经营的德润福大酒店办理婚宴。经结算,被告共欠饭菜费6700元,当时被告称过几天即来结清,但却一直未付。后原告马德奎将该酒店承包给本店员工亦即本案原告鞠振文,同时将以上债权一并转让给鞠振文。经多次追要,被告迟迟不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饭菜费67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才斗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马德奎系从事餐饮服务的私营业主,在经营德润福大酒店期间,原告鞠振文系其雇佣的员工。2010年10月份,被告刘才斗因其儿子结婚,在该酒店内举办婚宴,欠下饭菜费未付。2011年5月,原告马德奎将该酒店承包给原告鞠振文,同时将以上债权一并转让给了鞠振文。2011年10月23日,被告刘才斗为原告鞠振文出具欠款证明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证明欠鞠振文款陆仟柒佰元正,刘才斗2011年10月23号”。该款经多次追要,被告未付,由此形成纠纷。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才斗支付饭菜费67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款证明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才斗在原告马德奎经营的酒店内消费,欠饭菜费6700元未付,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德奎将该酒店承包给原告鞠振文,同时将以上债权一并转让给鞠振文,此后被告又为原告鞠振文出具欠款证明,充分说明了该债权转让关系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马德奎将债权转让后,原告鞠振文即取得该债权,故对原告马德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鞠振文要求被告履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才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为维护社会正常的服务业秩序,充分保障经济生活中的服务与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才斗支付原告鞠振文饭菜费6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马德奎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才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