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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韩某,居民。 被告辛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民初字第3433号

原告韩某,居民。

被告辛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守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