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敏与赵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76号 原告王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兆吉,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龙,居民。 原告王敏与被告赵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德江独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商初字第476号

原告王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兆吉,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金龙,居民。

原告王敏与被告赵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德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的委托代理人李兆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敏诉称,被告赵金龙在经营酒店过程中,多次赊购原告的羊肉,累计欠原告羊肉款共计4593元。2011年6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羊肉款4593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金龙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赵金龙赊购原告的羊肉,累计欠款共计4593元。2011年6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证明今欠安丘老王羊肉款4593.00元大写:肆仟伍佰玖拾叁元赵金龙2011.6.24号.”。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由此形成纠纷。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羊肉款4593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金龙购买原告王敏羊肉,欠款共计45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金龙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条,对以上欠款予以确认,充分说明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以上欠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追要利息,是对其自身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赵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充分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金龙支付原告王敏羊肉款45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