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08号 原告陈素莲。 被告罗鸿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莲诉被告罗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莲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莲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素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素莲承担。 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