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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95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95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