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168号 原告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义兴镇荣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光强,经理。 被告文先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先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西充同益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