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充执字第121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 法定代表人贾林 申请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账户中296329.00元、某账户中445929.00元、某账户中402004.00元,共计1144262.0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