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充执字第1139号 申请人杨万春 被执行人任玉芬 申请人杨万春与被执行人任玉芬、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玉芬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账户存款15614.0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小平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存款6002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逾期或解冻后方可支付使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