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77号 原告付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开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