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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77号 原告付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377号

原告付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开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