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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养全与秦明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充执字第1239号 申请人陈养全 被执行人秦明余 申请人陈养全与被执行人秦明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秦明余在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充执字第1239号

申请人陈养全

执行人秦明余

申请人陈养全与被执行人秦明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秦明余在(2015)西充执字第1198号案件中作为申请人应领取的案款927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