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新民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 被告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秀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开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