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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充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充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谢某驾驶转向系及制动系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的中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12线由南充市往南部县方向行驶。12时许,行至国道212线1029km+810m处(西充县中岭乡场镇路口),遇被害人杜某驾驶自行车从其行驶方向右侧横过公路。谢某未及时提前减速让行,后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车辆失控,车辆尾部将被害人杜某撞倒在地,致被害人杜某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多部位多器官损伤出血和急性肾功能衰竭,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民事部分,被告人谢某对受害人作了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书面请求对谢某从轻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刑事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部分被告人谢某给受害人作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受害人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素琼

人民陪审员  谢国海

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