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管民初字第3662-1号 原告任永磊,居民。 原告孙桂兰,居民。 被告李洪南,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磊、孙桂兰与被告李洪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磊、孙桂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李洪南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永磊、孙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洪南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庵上支行账户907091000016201201322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8000、28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 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瑞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