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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碎豹与方刚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宿埇执字第00241-1号 申请人:吴碎豹,男。 被执行人:方刚,男。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1)宿埇执字第002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刚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L)。依照《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宿埇执字第00241-1号

申请人:吴碎豹,男。

执行人:方刚,男。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1)宿埇执字第002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刚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方刚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L×××××)。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为民

审 判 员  陈 玉

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峥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