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宿埇执字第00241-1号 申请人:吴碎豹,男。 被执行人:方刚,男。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1)宿埇执字第002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刚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方刚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L×××××)。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为民 审 判 员 陈 玉 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峥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