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38号 原告牟联光。 诉讼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牟云生,湖北省利川市。 诉讼代理人牟来友,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汪营镇沙子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牟伦书,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邦平,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联光诉被告牟云生、利川市汪营镇沙子坎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牟联光负担。 审判员 谭相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