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53号 原告谭某,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