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6号 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欧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李翰,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欧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英承担。 代理审判员 闵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