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法执字第438号 杨杨申请执行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阳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51.25元及违约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扣划了部分存款,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济阳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星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