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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与张强、刘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君执字第00027-4号 申请执行人赵娜,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康玲,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张强之妻。 本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君执字第00027-4号

申请执行人赵娜,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执行张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康玲,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张强之妻。

本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2013)君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强、刘康玲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48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3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70元,共计66644元。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康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有存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康玲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