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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与张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王达,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 被告张玉岗(张玉刚),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牙克石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王达,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

被告张玉岗(张玉刚),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赵强,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达与被告张玉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满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达、被告张玉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达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土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出售的土豆标准为无疾病、无冻伤、无腐烂,按7%扣杂质,如有冻烂应由被告自行负责。当日原告付给被告订金款2万元。在实际装袋时,土豆有疾病和腐烂现象,被告没有履行协议。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其行为构成违约。原被告发生争议后经中间人王继刚调解未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被告张玉岗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按合同约定将土豆装袋准备好并通知原告验货,经多次催告后原告到场抽袋检验后要求将已装袋的土豆全部倒出,重新挑选后再装袋。被告的土豆完全符合标准,被告在现场与原告协商希望原告多抽几袋验货,原告拒绝收购并执意让被告倒袋重新挑选,被告按原告要求进行挑选、装袋,无形之中增加人工费成本。之后原告又拒绝收购,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意欲不履行合同,提出无理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同时适用。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2万元系合同定金,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该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证人王继刚为原告王达联系收购的土豆货源,当年9月25日,证人王继刚与原告到被告张玉岗家看货,次日原被告在证人赵立君家签订买卖协议,同时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订金。同月29日原告至被告处装车时提出被告提供土豆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被告将已装袋的土豆全部倒出重新挑选装袋,被告当时拒绝此要求。20多天后,被告雇用证人姜红波、张金凤等6-7人花费1天半的时间挑选土豆,期间原告及证人王继刚均在场并向挑选人员提出择选要求,被告及其雇工按原告和证人王继刚的要求完成挑选工作后,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土豆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购并要求被告退还订金款2万元,被告拒付该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订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原告王达提供下列证据: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1份,内容:一、被告(甲方)有荷兰土豆900袋,每袋约110斤,没有土豆疾病,原告(乙方)按每公斤0.62元收购,按7%扣杂质,如杂质过多按现场抽袋不低于7%扣,如土豆有冻、烂、病,甲方自行负责;二、装车费及袋子费由原告自行负责;三、原告现付被告订金2万元,余款装车后全部结清;4、被告不得违约或者质量不属实,如有违约,原告有权收回订金,由被告负责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按订金的一倍赔偿原告。原告拟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因土豆有冻、烂、病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订金款并赔偿损失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协议书真实性认可,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同等的,原告不按约收购土豆,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2014年9月29日原告和王继刚在被告处拍摄的照片12张,拟证明被告提供的土豆腐烂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该组12张照片中有人物场景的3张予以认可,该3张照片证明了原告到被告家验货的事实,但该3张照片不能证明被告的土豆有腐烂;其他照片无拍摄日期,也看不出是被告家的土豆,故不予认可,而且土豆有斑点是正常的,原告可将腐烂的土豆挑出收购符合标准的土豆,但是一袋土豆里有两三个腐烂土豆就拒绝收购全部是违约行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组12张照片没有拍摄日期时间,远景图与近景图之间没有参照,无法确认其中8张近景图是被告处的土豆,再者图中显示并不足以反映被告处土豆的全部和具体腐烂程度,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原告认可的3张照片,结合原告当庭自认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验货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3、证人王继刚、赵立君出庭陈述证言,1、证人王继刚陈述,其本人是为原告收购土豆联系货源的,2014年9月25日证人与原告到被告处看货,次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原告打算于当月28日装车,但因当月27日下雨,货车于当月29日至被告处装车。但此时发现土豆已经生了叫疮痂病,而且发现600多袋土豆中放置外围的土豆是合格的,里边的土豆是不合格的,可能是被告换了原货,于是原告拒绝装车,要求被告挑选出未生病的土豆再装袋,被告当时拒绝挑选土豆,但于10月15、16号被告开始给挑选土豆,并要求原告适当涨价。到11月15、16日给提供给原告300多袋土豆,数量不够装满一车,最后原告说没有土豆就把2万元订金给退回来并赔偿损失。2、证人赵立君陈述,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在证人赵立君经营的真味香饭店用餐并签订的合同,9月28日左右双方到该饭店,原告说让被告挑土豆,被告拒绝,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交付的2万元是原告从证人赵立君处暂拿的钱给被告作订金。原告拟证明双方交易经过和给付2万元订金的事实。对证人王继刚的证言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在9月25日验货,其后2天内不可能生疮痂病也不可能换货,被告提供的土豆质量和数量是符合标准的。对证人赵立君的证言被告质证认为,仅认可被告收受2万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证人王继刚作为原被告交易过程的联络人和双方买卖协议的中间人,参与了双方交易全过程,结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对本案交易过程中的以下事实予以采信:1、2014年9月25日原告及证人王继刚到被告处查验土豆情况;2、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2万元订金;3、2014年9月29日原告以土豆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被告倒袋重新挑选;4、20余天后被告进行挑选,原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购。证人王继刚提到因数量不足原因原告拒绝收购被告的土豆,对此原告并未作以肯定,而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故对证人王继刚的该陈述不予采信;二证人陈述的其他内容并未得到被告的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不

予认可。

原告张玉岗提供下列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