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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兆先诉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麻执字第93号 申请人蒋兆先。 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麻江县谷硐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现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麻执字第93号

申请人蒋兆先。

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麻江县谷硐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现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正准备恢复生产中,生产设备已抵押银行贷款,部分设备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厂房和办公楼已被本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麻执字第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治  泉

审判员 罗  桂  莲

审判员 王  建  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蒙春燕(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