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麻执字第93号 申请人蒋兆先。 地址:麻江县谷硐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现查明,被执行人麻江县天马轧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正准备恢复生产中,生产设备已抵押银行贷款,部分设备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厂房和办公楼已被本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麻执字第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治 泉 审判员 罗 桂 莲 审判员 王 建 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蒙春燕(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