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183号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温家套布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颖光,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洪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温家套布嘎查委员会诉被告王洪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温家套布嘎查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温家套布嘎查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温家套布嘎查委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温家套布嘎查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晓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