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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诉被告张兴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999号 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 经营者聂金成,职务经理。 被告张兴华,男,2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关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999号

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

经营者聂金成,职务经理。

被告张兴华,男,2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关铁牛,男,27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赵殿友,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诉被告张兴华、关铁牛、赵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诚信摩托车商行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