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999号 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 经营者聂金成,职务经理。 被告张兴华,男,2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关铁牛,男,27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赵殿友,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诉被告张兴华、关铁牛、赵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成鑫摩托车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诚信摩托车商行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