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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凤霞为与被告包七斤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杨凤霞,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包七斤半,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霞为与被告包七斤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霞于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杨凤霞,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包七斤半,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霞为与被告包七斤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霞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七斤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凤霞撤回对被告包七斤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凤霞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曙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晓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