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8号 原告王艳杰,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崔凤山,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诉被告崔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凤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世明 人民陪审员 李兴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