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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艳杰诉被告崔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8号 原告王艳杰,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崔凤山,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诉被告崔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杰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8号

原告王艳杰,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崔凤山,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诉被告崔凤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凤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世明

人民陪审员  李兴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