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惠文财,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成海,男,43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张宝发,男,4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钱大利,男,38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郭晓晓,男,34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孙玉久,男,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兰鹏,男,28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张文学,男,67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文财诉被告张成海、张宝发、钱大利、郭晓晓、孙玉久、兰鹏、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惠文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文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文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文财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