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94号 原告杨套吐格,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武忠员,男,3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套吐格诉被告武忠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套吐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套吐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套吐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套吐格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