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杨套吐格诉被告武忠员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94号 原告杨套吐格,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武忠员,男,3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套吐格诉被告武忠员财产损害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94号

原告杨套吐格,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武忠员,男,3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套吐格诉被告武忠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套吐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套吐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套吐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套吐格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