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商初字第3号 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左中旗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景坡,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立民,男,1971年11月13出生,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左中旗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科左中旗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95元,减半收取7597.5元,由原告开鲁县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