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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强为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大喇嘛套布嘎查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221号 原告张国强,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大喇嘛套布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明亮,职务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221号

原告张国强,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国才,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大喇嘛套布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明亮,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为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大喇嘛套布嘎查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大喇嘛套布嘎查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强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大喇嘛套布嘎查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