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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立春诉被告冯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冯立春,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昌图县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冯学文,男,58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春诉被告冯学文买卖合同一案中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冯立春,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昌图县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冯学文,男,58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春诉被告冯学文买卖合同一案中,现原告冯立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立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立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立春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