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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1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71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