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包青林诉被告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包青林,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刘鸿,男,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青林诉被告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包青林,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刘鸿,男,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青林诉被告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包青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青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青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包青林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