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包青林,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刘鸿,男,3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青林诉被告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包青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青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青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包青林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