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368号 原告甘某某,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无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高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高某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