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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珠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珠民一初字第371号 原告刘某甲,男。 原告刘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系刘某乙的父亲。 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彭秀达,院长。 委托代理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珠民一初字371号

原告刘某甲,男。

原告刘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系刘某乙的父亲。

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彭秀达,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以下简称南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12月8日,本院依法追加刘某乙、欧阳秀松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欧阳秀松于2011年死亡。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兼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委托代理人谢涛、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刘某甲的妻子宁彩宜于2007年11月2日因畏寒发热到被告南华医院门诊就医,11月9日,丁彩宜再次到被告南华医院门诊就医,被诊断为黄疸肝炎,遂被要求住院治疗。经全面检查,丁彩宜被确诊为十二指肠乳头癌。2007年11月16日,被告为宁彩宜拟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但被告最后仅切除了胆囊,采取了胆肠吻合姑息术,称丁彩宜肠系膜血管根部已有转移灶。2007年12月4日,丁彩宜转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做化疗,2007年12月中旬,宁彩宜转院至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7年12月27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丁彩宜行whipple根治术。此后,丁彩宜在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接受化疗,2008年9月20日,丁彩宜去世。因被告南华医院在丁彩宜手术过程中,未采取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肿瘤转移至胰腺,造成了丁彩宜死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陪护费的损失80%,共计50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丁彩宜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病历、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普通外科《胰十二指肠切除术252例回顾》、黄志强的著作《外科手术学》,以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丁彩宜的死亡负主要的责任;

二、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以证明根据丁彩宜在12月4日的影像资料显示是能行切除术的;

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历资料,以证明丁彩宜在中山附一医院做了根治术,被告南华医院探查不能做根治术是错误的,在中山附一医院出院报告丁彩宜出院的时候对其十二指肠乳头癌是治愈的;

四、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的检查报告,以证明丁彩宜癌症已经远区转移;

五、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医学操作规范普通外科分册》,以证明被告南华医院的手术没有按照规范的步骤去分离和探查,放弃了根治手术,如果按照这个步骤去探查,就不会放弃这个手术;

六、费用清单,以证明丁彩宜住院治疗、门诊花费的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

被告南华医院答辩称,被告南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丁彩宜在被告南华医院手术时即已经肠系膜及血管根部有癌转移,无法行根治术。原告认为被告延误了丁彩宜的治疗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华医院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递交了证据:丁彩宜的住院病历,以证明丁彩宜在被告南华医院的治疗过程,被告南华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四、五、六,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证据有涂改的痕迹,经审查,丁彩宜于2007年12月4日从被告南华医院转院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事实,被告不持异议,对该项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证据一,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2日,原告刘某甲的妻子丁彩宜因畏寒发热到被告南华医院门诊治疗,被告南华医院医生从丁彩宜的体征初步诊断为发热性上感,医嘱建议住院治疗。丁彩宜拒绝因发热性上感住院。2007年11月9日,丁彩宜再次到被告南华医院门诊就医,被诊断为急性黄疸肝炎,医嘱建议住院治疗。2007年11月9日,丁彩宜在被告南华医院入院治疗,经多项化验、检查,被告丁彩宜被确诊为十二指肠乳头黏膜中化腺癌。2007年11月15日,经丁彩宜及其家属刘某甲、刘某乙同意,被告南华医院拟对丁彩宜行剖腹探查术,并于11月15日17时,对丁彩宜之子刘某乙说明了实行该手术存在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1、术中据探查情况决定手术方式,若癌未广泛转移则行根治术,即胰十二指肠切除术;若癌广泛转移,特别侵及大血管无法切除则行胆肠内引流术;若癌转移腹腔呈冰冻样改变,无法行任何手术,只有关腹。2、术中术后出血危及生命特别胰癌后更易致出血。3、术后胆瘘、肠瘘、胰瘘,严重者危及生命,特别胰瘘,一旦发生,死亡率极高,费用也高。4、术中损伤邻近脏器。5、术后肝肾功能衰竭危及生命。6、术后切口感染、腹腔感染、肠粘连、肠梗阻。7、术后癌变、发生转移。刘某乙了解以上风险后,同意接受手术治疗,愿承担因该手术带来的各种风险,并在住院号0014125的《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确认。2007年11月16日,被告南华医院为丁彩宜行剖腹探查手术。在手术过程中,丁彩宜的主治医师探查诊断,丁彩宜肠系膜根部淋巴结已经转移,未给丁彩宜行根治术,采取了姑息术。2007年12月4日,丁彩宜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建议化疗;3、不适随诊。丁彩宜出院后当天,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2月11日,丁彩宜转院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胰外科住院治疗。2007年12月27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丁彩宜行十二指肠G根治术。2007年12月29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丁彩宜的病理活体组织进行检测,丁彩宜的病理活体组织被诊断为:“1(肠系膜上动脉旁淋巴结)送检4×3×2CM组织一块,灰白色。镜下:淋巴结转移癌(3/3),血管内见血栓。2(门静脉旁淋巴结)送检直径1.5mm组织一块。3(大体)送检25cm长剖开胃及肠管一段,肠壁切面见4×3×2.5cm溃疡型肿物。胃窦质硬,另见14cm及9cm长肠管各一段。镜下:十二指肠肠壁见低分化癌,形态较符合腺癌,侵润肠壁全层,并侵润胰腺组织。肠壁管内见癌栓。胃窦组织未见癌。标本两切缘的胃题及小肠壁未见癌。另有送检两段小肠组织均未见癌。”。2008年1月21日,丁彩宜十二指肠乳头腺癌治愈出院。此后,丁彩宜至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化疗。2008年7月21日,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确诊丁彩宜为:十二指肠癌术后改变,肝脏多发转移癌,腹腔、腹膜后多发淋巴结转移。脾脏内病变,未移除外转移瘤,建议随诊。2008年9月20日,丁彩宜因病过世。

另查明,丁彩宜的母亲欧阳秀松于2011去世,2011年年3月24日欧阳秀松的户口被注销。欧阳秀松的女儿丁彩云、丁小丽、丁建民已书面放弃继承权,不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