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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阴某某A与被申请人陈某B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保字第00006-1号 申请人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阴江峰,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1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应申请人阴某某的申请做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耀民保字第00006-1号

申请人阴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阴江峰,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男,1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应申请人阴某某的申请做出了(2015)耀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陕B88687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件依法扣押,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停办相关交易手续,现因申请人未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该诉前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B88687号小型轿车的保全。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