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8号 原告崔婷,女,生于1977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永光,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姜志琴,女,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婷诉被告陈永光、姜志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婷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永光所有的在广安市东南片区××集资建设的“××”小区第×幢×楼×号和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65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永光所有的在广安市东南片区××集资建设的“××”小区第×幢×楼×号和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65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