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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小林诉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18号 原告房小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真雷公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雁婷,经理。 被告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18号

原告房小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真雷公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雁婷,经理。

被告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城关居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双庆,经理。

被告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腾路6号附18号、19号。

法定代表人梅元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小林诉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小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收益(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进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以上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2000万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房小林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雷公山民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收益予以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冻结金额以20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