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70号 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 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 被告刘明玉,男,生于1953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明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明玉个人账户内价值960000元现金。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明玉个人账户内的存款96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华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秋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