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602号 原告程保俊,男,汉族 被告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文学,男,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娟,女,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保俊诉被告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保俊于2015年10月15日以重新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保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5元。 审判员 刘爱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