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灞行初字第00055号 法定代表人牛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弋茹,女,汉族,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原告西安正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浐灞分局赔偿因违法拆除原告广告牌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6000元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答辩称其主体不适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正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爱芳 审 判 员 田 雷 人民陪审员 杨华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