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44号 原告彭强,男,生于1979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 原告彭强因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广安市建设局应支付给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030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建设局应收的工程款2803000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