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10号 原告房天禄,男,生于1955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刘一平,女,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光辉,男,生于1965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天禄与被告刘一平、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天禄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光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光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进行查封,查封金额以69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