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人: 拟稿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邝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729。 被告:何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4015。 原告邝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没有共同一起生活过,而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丈夫应有的责任,对原告一直置之不理,以及被告不务正业,沉迷赌博,期间更在外拈花惹草,一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并在外同居,其恶劣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关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毫无感情可言,毫无和好的可能了。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邝某与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5月,邝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邝某与何某离婚。现邝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邝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邝某与何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邝某与何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准予邝某与何某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邝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赖伟珍 代理审判员 肖静丽 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应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