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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天豪诉王胜利、江海燕、蒋庆、杨菁、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97号 原告彭天豪(曾用名彭宗军),男,生于1977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胜利,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江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97号

原告彭天豪(曾用名彭宗军),男,生于1977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胜利,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江海燕,女,生于1978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庆,男,生于1981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杨菁,女,生于1985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8号2栋14-3-4。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天豪诉被告王胜利、江海燕、蒋庆、杨菁、重庆发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390、391、392、393、394、395、3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了查封,金额以1050000元为限。同时,原告以其所有的川X××小型轿车及案外人杨晓英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街×号×号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了担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彭天豪(彭宗军)所有的川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金额以105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二、对案外人杨晓英所有的位于广安区×街×号×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05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