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119号 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市岽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亚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5)6-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岽汇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钢构厂房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西安市岽汇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至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岽汇工贸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尚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该处罚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5)6-4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爱芳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