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52号 原告:黄海旺,住广西。 被告:东莞市藏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桥东大街德高渔港旁。 法定代表人:庄仁波。 被告: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镇明珠南路3021号C栋。 法定代表人:郑秋雄。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海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海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