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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陈登飞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 被执行人陈登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41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

执行人陈登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41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登飞在农业银行珠海桂花支行62×××16账户的存款805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