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珠斗法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 被执行人陈登飞,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41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登飞在农业银行珠海桂花支行62×××16账户的存款805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