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田井春,男,生于1955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魏洪国,男,生于1965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井春与被告魏洪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井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井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田井春负担。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