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2018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